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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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1年7月31日,以91年度訴字第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贅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下同)300元折算1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業已於同年8月30日確定。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94年5月31日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27日,以94年度易字第11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並已於95年1月2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