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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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聲請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相對人丙○○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台北市○○區○○段568、569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段5小段568、569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