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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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2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凱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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