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3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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