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叁拾柒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4月26日上午00時許,駕駛車號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號前處,因
駕駛不慎而擦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詹謹瑞 所有之車號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
,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大隊處理在案。查上
揭受損之系爭車輛,訴外人詹謹瑞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
,且車禍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上開事故經訴外詹謹瑞
通知原告並查證屬實後,即賠付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71,972元(工資79,700元;零件29,772元;烤漆費
用22,500元),又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於給付賠償金
額後,即取得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此,爰
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71,9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
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
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理賠申請書、估價
單、車損照片以及發票等影本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
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詹謹瑞之財產為真
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詹謹瑞因本件車禍事
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71,972元,由卷附
發票觀之,工資及烤漆部分為42,200元、零件部分為29,772
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
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
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4年4月,有汽
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5年4月26日,應折
舊1年1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
零件部分應折舊11,53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
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8,237元,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
修復費用合計為60,437元(42200+18237=60437)。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60,4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被告
生效之翌日(即98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表:
第1年折舊額297720.369=10956
第2年後1個月折舊額
(00000000000)0.369112=579
1年1個月之折舊額為11,535元
(計算式為:10956+579=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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