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8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二)原告或其代理人未於本件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請原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具狀補正或親到本院於起訴
狀內補正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