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8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給付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二)原告或其代理人未於本件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請原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具狀補正或親到本院於起訴
   狀內補正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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