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646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
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⒈被告於日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原告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應依約定繳款期限繳納款,如未能如期
繳納,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利息。詎被告至民國(下
同)98年9月12日止,合計尚欠新台幣(下同)16萬4999
元未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⒉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調降信用額度是因為被告信用狀況有問題,原告依信用卡
契約本有權調降被告的信用額度,故其每月分期應繳納款
項會有變動,而嗣後變更被告信用額度,僅當月應變款項
增多,次月即回復正常。被告每個月清償債務能力,非原
告能左右,況且債務人並無一部清償之權利。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正本各一份(經核閱
並提示被告後發還)。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而免為假
執行。
(二)陳述:對原告提出的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沒有意見。但原告
未經被告同意,即調降被告之信用額度(從額度15萬元調
低為13萬6000元),導致被告無法負擔因此而增加之應繳
款項(當期增加約7千元),嗣因被告極力主張,原告雖調
回原額度,但被告應繳金額反而更高(當期應繳2萬3千餘
元,次期才能回復一般每期約七千元),超出被告清償能
力。況被告以前原本每期均有繳納最低繳款金額,被告認
為原告所為,實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等語。
(三)證據:提出繳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對帳單、信用額度調整
通知書、要求繳交超額款項通知書、傳真繳款帳單、催繳
通知書各一份(均影本)。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向原告申辦信用卡,約定被告得於原
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依約定繳款期限繳納款,如
未能如期繳納,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利息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正本等件為證。而被告
對此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可採認為真。
(二)按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雖辯稱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即調降被告
之信用額度,導致被告無法負擔因此而增加之應繳款項,
但被告原本每期均有繳納最低繳款金額,被告認為原告違
反誠信原則等語。然揆諸上揭規定,被告本無為一部清償
之權利。又依一般信用卡消費實務,銀行就無力負擔全額
債務之債務人提供「最低還款金額」之措施,乃係提供債
務人一部清償,以避免債務人無法一次負擔全額時,將發
生更嚴重問題,當然更有利於銀行單方賺取高額利息。但
該最低還款金額制度設計,非等同債務人即有一部清償之
權利,縱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繳納最低還款金額,惟仍應
依債權人所定之條件履行之。又核諸被告自行提出原告所
寄發之信用額度調整通知書,原告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1條第2項第10款約定,所為信用額度調降之書面通知,
該信用額度調整之範疇,已約定於信用卡契約條款內,基
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原告於考量被告債信、清償能力下,
本得依約定調降被告之信用額度,而不需要被告同意。被
告因調降信用額度導致每期必需多負擔之部分,乃係必然
結果。本件被告信用額度從15萬元降為13萬5000元,調幅
非遽,況被告本無一部清償之權利,若如期清償,自不因
而受有損害,本件原告尚無權利濫用之情事。被告所辯,
尚非可採。
(三)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16萬4999元;及其中14萬5489元部分,自98年
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
而免為假執行,併准許之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