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月28日南縣化警偵字第0990001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25日21時56分許。
(二)地點:臺南縣○○鎮○○路與民生路口。
(三)行為: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值班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行動「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供述,核與執勤警員 周紀忠
作之職務報告書所載述之情節相符。
(二)經在場員警當場查獲,並有現場錄影光碟1片、交通舉發
單附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
以顯不當之行動「簽腩葩」、「簽舍小」相加行為,應依法
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為審酌其前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非行,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妨害公務之動機、目的、
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等,且於違序後坦承非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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