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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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 陳樹根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曾信龍 訴訟代理人 邱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蘇鈞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被告抗辯訴外人 周桂 、 莊馥菁 、 莊清柏 各向被告借款共計810萬元,其中①訴外人周桂以安和路1段175號房地設定抵押借款350萬元②訴外人莊馥菁借款350萬元,訴外人周桂並簽發同額本票為擔保。③訴外人莊清柏以安和路1段185巷1弄1號房地等設定抵押借款110萬元(見訴卷第125頁反面)。原告則主張上開①、②係同筆借款,僅訴外人莊馥菁借款350萬元,訴外人周桂並未另借得350萬元等語。請原告於7日內提出交付上開①、②、③所示借款予訴外人周桂、莊馥菁、莊清柏之證據資料。
三、訴外人周桂以訴外人莊馥菁為保證人,於100年12月27日書立切結書,表明負欠被告本金810萬元,被告抗辯此係訴外人周桂與被告間就雙方積欠債務包含本金利息總整理,並以810萬元為當時訴外人 周桂積 欠被告之總金額(見訴卷第140頁)。究竟此切結書810萬元係就如何之債務為結算,金額如何得出?被告是否確有交付訴外人周桂借貸款項,加計應付利息後合計應為810萬元?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陳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被告以原告尚欠417萬5,000元未償,聲請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5號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被告於該案提出原告及訴外人莊馥菁與被告於100年10月14日書立協議書,依該協議書記載,訴外人莊馥菁提供訴外人周桂簽發面額350萬元本票及原告簽發250萬元本票為債權擔保(見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5號卷第8頁)。上開訴外人周桂簽發面額350萬元本票,是否即為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4號裁定附表編號1之本票(見訴卷第82-83頁)?上開原告簽發250萬元本票是否即為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裁定附表編號1之本票?又本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裁定附表編號2之本票,是否即原告因本件抵押借貸取款所簽發予被告之本票?請兩造各於7日內具狀陳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