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03號
原 告 長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雯
被 告 劉尚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街○○巷○弄○○號7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且依原告所述被告侵
占履約金之地點係在彰化縣○○鎮○○路○段○○○號臺中商
業銀行田中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