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7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被 告 楊建業 即 楊登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