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洪宜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零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