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交換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交換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零貳佰陸拾柒元肆角,折合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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