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定代理人 邱求慧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環境管理協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