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06號
原告 陳培箴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 律師
林羿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1,00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合計為10,017,8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