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1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