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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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即被繼承人
號被告乙○○即被繼承人
號被告丙○○即被繼承人
號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住桃園縣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即被繼承人 袁麗金 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丙○○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繳裁判費37,125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7年07月0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0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