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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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77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送達代收人乙○○選任辯護人 詹仕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28號,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5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行次數、犯後態度及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獲致宥恕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無從減輕;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之5次通姦行為,並無論以集合犯或接續犯一罪之餘地,應屬犯意各別而分論併罰云云,惟本案被告相姦對象單一,又係短期內接續犯之,就其主觀犯意言,應只有單一決意,而非各別起意,原審認屬一罪,而未以數罪併罰之,應屬妥適,是本案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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