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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