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105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四二四、九八三五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乙○○係丙○○○之子,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曾經本院先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及同年五月十六日,核發九十四年度暫家護字第二四二號暫時保護令及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三六五號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丙○○○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對丙○○○為騷擾行為,其中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詎乙○○收受上開保護令後,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同年五月九日二十一時許,酒後手持菜刀作勢衝出台中縣○○鄉○○村○○街○○○號住處大門,適丙○○○返回該住處,見狀躲入鄰居家,乙○○未出大門即丟棄菜刀,並將丙○○○放置該住處之碗盤二十餘個、雞蛋二箱、磅秤三台、鐵捲門一個毀損;又於同年六月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酒後對丙○○○揚稱其不是丙○○○親生,指丙○○○跛腳,且持垃圾桶丟擲丙○○○(未丟著),復毀損丙○○○放置該住處之電話一台、椅子一張及雞蛋一箱,連續對丙○○○為直接、間接騷擾行為,而違反本院所為上開保護令(毀損部分業經丙○○○撤回告訴)。
二、案經丙○○○訴由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其母丙○○○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九十四年度暫家護字第二四二號暫時保護令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護字第三六五號通常保護令裁定、送達證書影本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揭言語、行動,意在打擾、警告、嘲弄告訴人或製造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之情境,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騷擾行為,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尚有未洽。又被告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尚無前科紀錄,酒後連續對告訴人為直接或間接騷擾行為,違反倫常,事後已坦承上情,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因酒後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尚知悔悟,告訴人復已撤回毀損部分之告訴,被告經此次科刑,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且依家庭暴力防治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於上揭時地,毀損告訴人所有碗盤、雞蛋、磅秤、鐵捲門、電視、電話、椅子等物,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經查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部分,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此部分業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其告訴,公訴人又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其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