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粘祐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送達代收人 黃祖茂 相對人即參與分配債權人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陳守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拍定後之財產,應停止其拍定後之價金分配程序;就債務人所有附表2所示之財產,則不得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6月1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