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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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97年度緩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參部,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581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色情光碟3部,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7年10月17日以97年度偵字第35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7年11月20日經再議駁回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7年11月20日起算,並已於98年11月19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13149號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色情光碟3部,為被告所有供為前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鏡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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