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薛枝碧 相對人 王文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38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三八號假處分事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裁全字第411號裁定,命伊就名下所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2,552.
6股,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規定,上開法文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三、聲請意旨所指相對人聲請及本院裁定之事實,業經調本院
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38號卷(內含105年度裁全字第411號卷)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主張假處分之請求,對於聲請人起訴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調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