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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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黃慈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慈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商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6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86年4月1日起至116年
3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黃清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中華商銀借款3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86年4月12日起至106年4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於97年3月29日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滙豐銀行)概括承受中華商銀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於97年5月5日本件債權及抵押權經變更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8年7月6日與上海滙豐銀行簽訂增補借據,借款額度變更為2,221,527元、到期日展延至
113年7月13日,並於98年7月14日起生效。於99年5月21日,債權及抵押權因法人分割登記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依法對於抵押權均不生影響。詎相對人自104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736,19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增補借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慈融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東港鎮│東港││641-7│建│0│22│24.24│10000│││││││││││││分之57││└──┴───┴────┴──┴──┴───┴─┴──┴──┴────┴───┴─────┘┌──────────────────────────────────────────────────────────┐│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110│光復路3段128號○○○鎮○○段64│鋼筋混凝土│五層總面積67.76│陽台6.99、│全部│共有部分:東港段││││5樓之2│1-7地號│造、十六層││花台1.25、││4219建號*7,057平││││││樓房││雨遮2.33││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