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 李素梅 相對人李素梅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陳家妙陳奇妙 於民國97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87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8年12月10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陳家妙即陳奇妙未依約清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隆山││429│田│0│11│38.79│全部│重測前為枋│││││北││││││││寮段北勢寮│││││││││││││ 小段 524-7│││││││││││││地號│├──┼───┼────┼──┼──┼───┼─┼──┼──┼────┼───┼─────┤│002│屏東縣│枋寮鄉│隆山││442│道│0│1│20.17│全部│重測前為枋│││││北││││││││寮段北勢寮│││││││││││││小段524-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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