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4號聲請人 紀炳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紀炳輝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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