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伍︵││台││台││││││││害│期月已││中│少0│中│8│││││6││自│徒執││地│連1│地│訴3│51│同│上│5│執9││由│刑行││檢│偵2│院│3│││││2│││完││署││││││││4│││畢││署││││││││4│││︶││署││││││││4│├──┼───┼────┼──┼─────┼─┼───┼────┼─┼───┼────┼───┤│過│有壹││台│8│台│││台│││││失│期年││中│5│中│交1││中│交1││4││致│徒捌│5│地│偵0│高│上8│3│高│上8│3│執8││死│刑月││檢│3│分│易1││分│易1││2│││││署│1│院│││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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