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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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丙○○、乙○○各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叁拾萬元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未曾對被上訴人有誹謗、侮辱之行為,並無何侵權行為,自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之陳述,略稱:(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係澎湖縣馬公市市民代表會之市民代表,上訴人即被告乙○○係澎湖縣馬公市市民代表會之市民代表暨該代表會之主席,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二)詎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澎湖縣馬公市市民代表會之第六屆定期大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時,竟利用馬公市市民代表會開會期間,市民代表依法可對馬公市市長為質詢之職務上發言之機會,在提及馬公市○○路道路修護事件,原告即馬公市市長甲○○表示並不了解丙○○所提出之問題之際,多次以無關會議事項之「妳不了解,妳不就是白痴,市長妳是不是白痴?白痴嘛!白痴嘛!」「妳白痴啊!妳白痴啊!馬公市選一個白痴市長!:::白痴的市長,白痴的市長。」「白痴市長,白痴的,既然都問不出,妳什麼都不知道,就是白痴的,依我看會起瘋,白痴來就要送精神病院,市長,來,只會在那裡看,白痴的,瘋子碰到白痴,來這表演一場啊!課室主管,要注意碰到這個白痴市長,你們會死啊!:::市長這樣怎麼辦,白痴的,不是我不尊重妳,白痴的,白痴的要怎麼辦?白痴啊,白痴,白痴,白痴回答一下?」「 賊仔 政府,賊仔市長,只會顧自己,這樣好有資格當市長嗎?:::賊仔政府,賊仔市長,白痴市長,白痴,不是不尊重妳:::市公所下公文,這份公文誰發的,市長,妳也不知道,白痴,白痴,看就可憐,市長,看妳也可憐:::一問三不知,怎麼掌控市政,掌一隻『猴』啦!對不對?白痴。」等語,當場侮辱在場執行職務接受質詢之被上訴人即原告。(三)上訴人即被告乙○○明知澎湖有線電視將對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舉行之馬公市民代表會第六屆定期大會進行同步播送,且原告未曾簽發支票持向其調借現款,竟意圖散布於眾,於同日下午,利用其擔任上開大會主席,主持會議發言之機會,在被告丙○○提及有民眾向其檢舉原告向市政府員工借錢,造成市政府員工壓力等事件之後,先出示原告簽發之面額二十萬元支票一紙,以表示原告曾持該支票向其借款,並公開指摘:「市公所有沒有向我們代表會借錢?:::有一天市長缺錢用,但是我也是照借她,沒有跟她收利息,我也是對她不錯::我損失二分利息錢,借沒利息的,我也是借伊啊!」等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事實,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名譽。(四)原告前為馬公市市長,被告二人則為市長代表,均為社會上望重之人,然被告二人竟於議會殿堂上,或公然以言詞謾罵、羞辱原告,或以子虛烏有之事,詆毀原告名譽,傳諸公眾,對原告人格之戕害,無以彌補,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據侵權行為法則,分別訴請被告丙○○、乙○○負損害賠償責任,爰求為判決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云云。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上訴人丙○○、乙○○無罪在案(本院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五三0號)。依首開規定,應由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丙○○、乙○○各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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