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7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告乙○○
21號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