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張祐瑄 (原名 張聖婕 )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晴 、 黃晨瑋 、 黃勇勝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