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曾建福
張峻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被告 威松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 黎澤花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王明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及次序四十六至次序七十五被告黎澤花受分配金額被告黎澤花受分配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及次序四十六至次序七十五被告黎澤花受分配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