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號原告 曾建福
張峻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逸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吳建寰 律師被告威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被告 黎澤花 訴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上事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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