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1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陳守耀
被 告 李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另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