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致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97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