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送達代收人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致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97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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