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婭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速偵字第7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婭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潘婭蓉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
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併斟酌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
度(參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
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物品
,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