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 詹庚辛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之價額為新臺幣40,380元(依台玻公司回函,相對人截至民國100年5月27日止,名下有該公司股票4,038股),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