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偉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8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37、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貳陸、壹點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志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海洛因6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37、1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6包,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分別為0.26、1.28公克(不含6個包裝袋)等情,均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31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3310號、96年1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01950號鑑定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其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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