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9號聲請人 蔡東賓 上列聲請人蔡東賓因與相對人 游永欽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東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一千元。聲請人僅繳五百元,尚欠五百元,故聲請人應再補繳聲請費五百元到院。(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游永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