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 林邦棟 被告 王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王建輝之住所或居所陳報本院,或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