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文偉 即收養人聲請人 林儀 如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收養人之住所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巷○號」。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被收養人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于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