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椿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4,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