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亭 均
巷2之2號陳 倩琝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7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務人等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等如對本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陳亭均 於民國95年至民國98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倩琝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329,729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亭均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324,54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倩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2409│倩琝│日│││││元│││││├──┼───┼─────┼──────┼──────┼───────┤│002│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653│倩琝│日│││││元│││││├──┼───┼─────┼──────┼──────┼───────┤│003│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653│倩琝│日│││││元│││││├──┼───┼─────┼──────┼──────┼───────┤│004│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762│倩琝│日│││││元│││││├──┼───┼─────┼──────┼──────┼───────┤│005│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6762│倩琝│日│││││元│││││├──┼───┼─────┼──────┼──────┼───────┤│006│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7653│倩琝│日│││││元│││││├──┼───┼─────┼──────┼──────┼───────┤│007│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09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47653│倩琝│日│││││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409│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3│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3│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762│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762│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653│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陳亭均、陳│100年10月0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7653│倩琝│日││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