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8號債權人 朱坤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義雄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依最高法院民國71年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其聲請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查債權人聲請對所提之支票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退票理由單,詎債權人未依限期補正,亦未為已為付款提示之釋明,因此,依上開決議,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