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楊承勲 被上訴人 王宗俊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 楊承勲 被上訴人 王宗俊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