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林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二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七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一份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