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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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東方大鎮A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恩生 被上訴人長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何恩生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一日選出新主任委員何恩生,有上訴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九二)東A字第九二0三二號函附卷可稽,惟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法裁定何恩生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徐文瑞~B法官林永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