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續犯之行為,業經一部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就全部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乙○○有多次家庭暴力防治法前科,最近一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因乙○○嗜酒如命,酒後經常在家中吵鬧,對家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乙○○之兄甲○○迫不得已,向本院聲請保護令,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暫家護字第一五七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命乙○○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甲○○等人為騷擾、通話或通信之行為。詎乙○○收受保護令後,因不滿甲○○聲請保護令,竟於九十一年九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前往甲○○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巷○○弄○○號之住處,借酒裝瘋,騷擾甲○○,並與甲○○發生爭吵,甲○○不堪其擾,報警當場逮捕乙○○,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罪嫌,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固不否認前揭犯行,然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十分許亦前往甲○○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街○○○巷○○弄○○號住處,借酒裝瘋,騷擾甲○○,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二三號提起公訴在案,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號受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六號案卷卷面及所附檢察官起訴書等附卷可查,而本案被告乙○○被訴違反保護令之事實,與前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二三號起訴之違反保護令事實,時間緊接,罪名及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為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公訴人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始繫屬本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既經諭知被告二人不受理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四一號移送併辦被告違反保護令部分,即難認為與本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應退還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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