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翁銘慶 被告 楊恩源 被告 龔育正 被告 游尹蓁 原名 游玉華 即 游尹甄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