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源全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源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源全因殺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6年3月確定,於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7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