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建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49號上訴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 訴訟代理人 張嘉明 律師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俐君 被上訴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森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王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兩造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進行和解,爰指定於105年2月1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